外送茶工作者的社會保險若以職業審查排除,是否構成制度性歧視與基本權侵害
- g83582
- 2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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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問題從哪裡開始:把「納保」變成「道德審查」
社會保險本來是用來分攤人生風險:生病、失能、老年、育兒、失業。可是當制度設計在入口處加入「職業審查」,就會把風險治理悄悄變成道德治理。對相關從業者而言,最常見的卡關點不是「你有沒有風險」,而是「你的工作算不算正當」。這種把人推到制度外的做法,常被包裝成「避免鼓勵」或「避免不法」,但實際效果是:把外送茶工作者最需要的保障(醫療、傷病、育兒、老年)更不穩定化,並提高她們在面對暴力、疾病、剝削或貧窮時的脆弱性。
二、什麼叫制度性歧視:不是「有人不喜歡你」那麼簡單
所謂制度性歧視,指的不是單一承辦人態度不好,而是規則本身、流程本身、資料欄位本身,就讓某些人更難取得公共資源。當社會保險以「職業是否通過審查」作為門檻,外送茶工作者被排除就會呈現三個典型特徵:
看似中立,結果高度集中:規則不一定寫「排除外送茶工作者」,但實務上最常被剔除的就是外送茶工作者。
無法以個案努力補救:你再怎麼誠實申報、再怎麼想繳費,也可能因為「職業不被承認」而無法加入。
造成連鎖剝奪:被排除的不是一個給付項目,而是整串權利(例如就醫、孕產、傷病、失能、老年保障)與社會資源連動。
這時候,問題就不再是「外送茶工作者能不能被包容」,而是國家用什麼標準決定誰是「值得被保護的人」。

三、基本權視角:排除外送茶工作者,可能同時踩到哪些憲法紅線
1)平等權:差別待遇必須「有理由、且成比例」
在台灣的憲法脈絡裡,平等不是機械式的一視同仁,而是要求差別待遇要有合理根據、符合憲法價值,且手段與目的之間要有比例。大法官相關見解也強調,平等旨在保障「實質平等」,立法可以合理區分,但不得任意差別對待。
若社會保險以職業審查排除外送茶工作者,國家必須說明:
排除要達成的公共目的到底是什麼?治安?反人口販運?防止剝削?
為什麼「不讓外送茶工作者納保」能有效達成目的?
有沒有更溫和、但同樣有效的替代手段(例如強化稽核、反剝削、匿名申訴、反暴力資源)?
一旦目的與手段之間缺乏實證連結,排除就容易落入「以污名當理由」的任意差別待遇。
2)健康權與社會安全:風險越高的人越該被納入
以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為例,它被明確定位為「強制」的社會保險,原則上以居住/身分資格為核心,而不是以職業道德作為門檻。
如果一個社會保險制度的精神是互助與分攤風險,那麼把高風險、高不穩定勞動的人(例如外送茶工作者)排除在外,反而與制度目的背道而馳:你把最需要安全網的人踢出安全網。
3)工作權與人格尊嚴:用「不承認」逼人更地下化
對外送茶工作者的排除,往往不是直接宣告她們「沒有工作權」,而是透過社會保險、職訓、就業服務、租屋、金融等制度串聯,把她們逼向更地下、更難被看見的處境。這會增加暴力風險與健康風險,也讓勞動談判能力下降。當制度以「不承認」替代治理,結果常是:外送茶工作者更不敢求助、更不敢就醫、更不敢報案,形成公共衛生與治安的反效果。
四、國際人權義務:把兩公約當「最低底線」來看
台灣已將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(ICCPR)與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》(ICESCR)透過施行法納入國內法體系。
在這個框架下,社會安全、健康、非歧視原則都不是「可有可無的福利」,而是國家需要逐步實現、不得倒退、且不得以不合理差別對待方式排除特定群體的義務。把外送茶工作者排除在社會保險之外,若其效果是讓她們更難取得醫療或基本生活保障,就會與「非歧視」與「逐步實現」原則發生張力。
五、為什麼「職業審查」特別容易把外送茶工作者掃出去:四個制度機制
身份與職業的捆綁:把「某職業是否正當」當成「某人是否能納保」的條件,導致外送茶工作者在入口處就被否定。
證明困境:外送茶工作者常以零工、平台化、現金或多重收入型態工作,若要求固定雇主證明或制式薪資證明,等於用形式要件排除。
資料風險:要求揭露工作內容、場所、客戶接觸等敏感資料,會讓外送茶工作者擔心外洩、標籤化、家暴加劇或被跟蹤。
道德化裁量:即便法規文字中立,承辦流程仍可能用「不當職業」作為拒絕理由,讓歧視隱身於行政裁量。
六、如果政府主張「排除是為了公共利益」,通常會遇到的三個反問
反問一:排除真的能反剝削嗎?
若目標是反人口販運與反剝削,政策工具應該針對「剝削者」與「暴力結構」:例如強化勞動稽核、提供庇護與法律扶助、建立匿名申訴、打擊暴力與控制。把外送茶工作者排除,等於讓她們更依賴地下中介,反而增加被剝削的條件。
反問二:排除真的能減少需求嗎?
把外送茶工作者踢出社會保險,對需求端沒有直接約束,卻會削弱供給端的健康與安全,導致疾病風險與暴力風險升高,公共成本最後仍由社會承擔。
反問三:有沒有更溫和而有效的替代手段?
有。甚至多到可以排成一張清單:
以「居住/所得」而非「職業道德」作為納保門檻
針對高風險工作建立職災/暴力支持方案
以資料最小化方式收取保費(不收集工作細節)
建立獨立申訴與救濟(避免承辦人任意裁量)
以公共衛生、反暴力、反剝削政策回應問題,而不是用排除來處理
七、制度設計怎麼改,才不會在現場變成「你先證明你夠乾淨」?
以下提供一套「可直接拿去當政策草案骨架」的改造方向,核心是:讓外送茶工作者可以像其他人一樣,以人的身分進入保障,而不是先接受道德審判。
1)納保資格:從「職業審查」轉向「風險與居住基礎」
醫療面:全民健保既然是強制社會保險,就應確保外送茶工作者不因職業被排除,並明確禁止以「工作內容」作為拒保理由。
就業與老年面:勞保制度中本就存在強制與自願投保的安排,並列出可自願加入的身分類型。
政策上可把外送茶工作者放進「自願投保」的可及範圍,或透過職業工會、合作社等集體方式投保,避免被單一雇主或承辦人卡住。
2)資料治理:不需要知道你做什麼,就能收你的保費
設計原則:能用收入級距就不用工作細節,能用匿名代碼就不用真實工作地點。
表單欄位刪除「工作內容詳述」等高污名欄位
內部權限分級,讓接觸敏感資料的人最少
明確保存期限與刪除流程,降低外洩風險
這不只保護外送茶工作者,也讓整體社會保險資料庫更符合資安與隱私治理。
3)反歧視的行政指引:把「不可作為拒保理由」寫清楚
在第一線,真正造成排除的常是「口頭規則」與「默契」。因此需要:
明文指引:不得以外送茶工作者身分/疑似身分拒保、拖延或要求額外證明
稽核與申訴:設立獨立窗口,讓外送茶工作者可匿名檢舉不當對待
教育訓練:承辦人必修「非歧視與隱私」課程,降低道德化裁量
4)救濟路徑:讓權利不是紙上談兵
行政救濟(申復、訴願、行政訴訟)需要可近性:提供白話指南、法律扶助轉介
建議設置「快速處理」機制:涉及基本生活與就醫的案件,應優先處理
當外送茶工作者被排除時,救濟如果太慢,等於「救濟不存在」。
八、把焦點拉回來:社會保險的底層邏輯,應該是互助而不是篩選
社會保險不是獎賞制度,不是「你夠體面才配得」。它的正當性來自風險共享:你今天健康、明天可能生病;你今天有收入、明天可能失業。外送茶工作者同樣在承擔風險、同樣在社會裡生活、同樣繳稅或消費、同樣需要醫療與老年保障。把外送茶工作者排除,只會把風險移到更危險的地方,讓問題變得更難治理、更高成本、更不人道。
九、用比例原則做一遍「四道檢查」:政策論證要過的關卡
如果主管機關主張「限制納保」是必要的,至少要能通過四道檢查,否則就只是把偏見寫進制度:
目的正當性:目的必須是憲法可接受的公共利益(例如防止暴力、避免剝削、促進公共衛生),而不是抽象的「維持善良風俗」式口號。
手段適合性:要提出合理的因果鏈:排除或加重門檻真的能降低剝削或犯罪嗎?若缺乏數據或研究支撐,適合性就站不住腳。
必要性(最小侵害):即使目的正當,也要比較替代方案。只要存在更溫和、同樣有效的做法(例如只管暴力與剝削、而不是管誰能進保險),就不該選擇排除。
衡量性(狹義比例):把排除造成的損害(失去就醫可近性、孕產風險、老年貧窮、暴力求助困難)與可能帶來的公共利益放在同一個天秤上衡量。若損害遠大於利益,就屬不成比例。
把這套檢查落到行政審查書面上,也能反過來幫政府「自我除錯」:你會發現,很多看似理所當然的排除,其實只是把社會爭議轉嫁給弱勢群體。

十、比較視角:不靠排除,也能做治理
很多地方在面對高度污名與高風險勞動時,採取的不是「踢出保險」,而是「把人拉進保障,然後用治理工具處理風險」:
紐西蘭:以去罪化為核心,重點放在勞動權、健康與安全規範,讓人可以更容易求助與進入公共服務體系。
德國、荷蘭等歐陸國家:透過登記/許可、健康與工作場所規範等制度處理風險,但爭議也提醒我們:任何制度都必須避免把「登記」變成新的監控與外洩風險。
公共衛生取向的城市治理:把暴力通報、緊急醫療、法律扶助、庇護資源做成跨機關協作,而不是用社會保險當作懲罰工具。
比較的重點不是照抄,而是抓到共同底層:保險是安全網,治理是工具箱;不要把工具箱拿去當安全網的門檻。
(在這裡再把焦點拉回:只要制度的入口仍以外送茶工作作為「可疑身分」去篩人,治理就會一直失靈。)
十一、可執行的改革路線圖:從「先止血」到「可持續」
為了讓制度改造不是口號,下面提供一個分段推進的路線圖,方便寫進白皮書或政策建議:
第一步:先止血(0–6個月)
發布行政函釋或作業要點:禁止以工作內容作為拒保或加重門檻的理由
設立專責申訴窗口:可匿名、可線上、可轉介法律扶助
清查表單欄位與內部系統:移除不必要的敏感欄位,建立權限分級與調閱紀錄
第二步:制度修補(6–18個月)
擴充自願投保/職業工會投保的可及性,降低「必須有雇主」的結構性門檻
建立跨部會合作:把反暴力、反剝削、公共衛生資源整合進同一個服務入口
設計保費補助與減免:以所得與照顧責任為標準,而非以道德判斷為標準
第三步:長期治理(18個月以上)
反歧視立法與一致的公共服務標準化訓練
建立定期影響評估:追蹤納保率、就醫可近性、暴力求助率、資料外洩事件、行政爭訟比例等指標
引入民間與同儕團體參與:讓制度能被使用者持續校正,而不是只由管理端想像需求
十二、最後的回到常識:把人當人,制度才會有效
當國家用「你做什麼工作」去決定「你配不配得到保障」,社會保險就會從互助變成篩選。相反地,把人先納入,再用透明、可受監督的治理工具去處理暴力與剝削,才更符合憲法的平等精神,也更符合公共政策的成本效益。真正該被限制與處罰的,是施暴者、剝削者與濫權者;而不是需要安全網才能活得更安全的人。
結論:排除多半是歧視,納入才能治理
綜合以上,若社會保險以職業審查排除外送茶工作者,通常會同時呈現:以污名替代實證、以排除取代治理、以形式要件限制實質權利。只要政府無法提出充分的必要性與比例性論證,且存在更溫和有效的替代手段,這種排除就高度可能構成制度性歧視,並造成平等權、健康權、社會安全與人格尊嚴的基本權侵害。更重要的是:把外送茶工作者納入,不是「放任問題」,而是把問題放回公共政策的可治理範圍——用保障去降低風險,用制度去削弱剝削,用權利去對抗污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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