包養金主利用AI偽造轉帳紀錄欺詐的法律追訴困難
- g835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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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前言:AI詐欺的新灰色現象
隨著生成式人工智慧(Generative AI)在圖像、語音、文字合成上的進步,數位詐欺的形態正以前所未見的速度進化。在包養經濟這一結合情感、性與金錢的灰色市場中,AI不再僅僅是溝通或篩選的輔助工具,而成為新的犯罪媒介。部分金主(sponsor)開始利用AI影像與語言模型技術,偽造轉帳紀錄、匯款截圖或語音對話,以達成「假付款、真占有」的詐欺目的。
這種行為不僅侵犯受害者的財產權與信任關係,也挑戰了現行刑事司法體系的舉證與認定標準。由於包養關係多具私人性與匿名性,交易往往以現金、第三方支付或虛擬貨幣完成,當AI被用於製造「虛假匯款證明」時,司法體系面臨的困境不再僅是詐欺證明,而是「何謂真實證據」的重新定義。
第二章 AI偽造轉帳紀錄的技術運作機制
AI偽造轉帳紀錄的技術主要可分為三層:
影像層級偽造
使用生成式影像工具(如Stable Diffusion或Midjourney)重新繪製銀行App介面與轉帳完成畫面,能夠真實重現銀行Logo、交易金額、入帳時間等細節。透過簡單的圖層修改,即可產出「看似真實」的匯款截圖。
語言模型對話模擬
利用AI聊天機器人(如ChatGPT或Claude)生成與「銀行客服」的對話,甚至能模擬轉帳通知簡訊或官方郵件。這些內容常夾雜真實資料,使受害人誤信交易延遲或匯款正在處理中。
動態影音偽造
高階詐欺者會製作轉帳操作影片,模擬指紋登入、金額輸入與交易完成的過程。由於影片的真實性極高,受害者往往直到多日後發現「款項未入帳」時,才意識到受騙。
這類AI技術的可獲性極高,不需專業訓練即可完成,讓詐欺門檻大幅降低。
第三章 法律定性與實務困境
(一)刑法構成與舉證責任問題
依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339條,詐欺罪須證明「行為人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」。然而在AI偽造案件中,受害人往往無法證明「轉帳紀錄為虛假」,因其並無金融系統之後台存證權限。若金主主張「銀行延遲」或「技術錯誤」,受害者難以推翻。
此外,若詐欺行為人使用虛擬帳戶、第三方支付平台(如Paypal、USDT、Line Pay),司法機關必須跨國調閱資料,時效上極易延宕。
(二)偽造文書罪的適用障礙
《刑法》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雖可涵蓋數位截圖,但現行判例多要求「足以生損害於他人」且「具法律上權利義務效果」方能成立。包養關係屬非正式契約,法院難認其為「法律上財產交付行為」,致使案件常以「證據不足」結案。
(三)受害人沉默結構
包養關係中之受害者多為女性,且多未登記為勞動關係,報案可能導致名譽受損或身份曝光。根據社會工作者的非正式統計,多數受害人選擇「私下封鎖」或「向平台檢舉」,但平台常以「雙方爭議」處理,無實質補償。

第四章 司法鑑識的現實落差
AI生成技術的高速演進,使傳統電子取證程序顯得滯後。現行數位取證主要依賴「原始檔案Hash值比對」、「伺服器Log紀錄」及「時間戳記」等方法,但這些方法在面對AI生成影像時失效。
生成內容無原始檔案:AI影像往往即時生成,無固定來源Hash。
取證時間延遲:平台刪除訊息後,證據難以重建。
司法資源不足:地檢署與警政單位缺乏AI影像鑑識人才。
因此,即使受害人提供截圖、錄音等資料,司法機關亦無法確認「真偽」,案件遂陷入「證據懸置」狀態。
第五章 案例分析與社會脈絡
(一)匿名個案:假匯款與假客服
2024年台中地區一名包養女學生遭金主以假匯款詐欺。金主出示轉帳成功截圖,並以AI生成之「客服對話」說明入帳延遲。受害人依信任提供陪伴服務後,始發現銀行無入帳紀錄。報案後,檢方因無法鑑定影像來源而不起訴。
(二)跨境虛擬貨幣交易
另一案例中,金主聲稱使用USDT轉帳,提供AI生成的區塊鏈交易頁面截圖。實際上交易從未上鏈。由於交易未通過正式交易所,警方無法透過交易哈希查驗。案件最終以「查無事證」結案。
(三)社會性羞恥與司法沉默
這些案件凸顯了「雙重沉默」現象:一方面是受害人因羞恥與社會偏見而選擇不報案;另一方面是司法機關因證據不足而無法起訴。結果形成AI詐欺在灰色性別經濟領域的「免責空間」。
第六章 AI生成證據的法律邏輯挑戰
AI深偽技術挑戰的不只是技術層面的鑑定,更在於「證據哲學」的動搖。
在傳統法理中,證據的真實性建立於「可追溯性」與「原始性」;而AI生成內容則是「模擬的真實」,可完全脫離事件本身而產生。
舉例而言,若金主提交一段AI生成的匯款影片,雖可被視為偽造證據,但法律上必須證明其「故意欺騙意圖」與「造成財產損失」。AI內容模糊了「行為意圖」的界線,也使舉證責任更傾向於受害者。
第七章 平台責任與數位治理漏洞
包養平台與金融科技應用之間的界線模糊,造成「無監管區」。平台多以「配對服務」自居,不承擔金流驗證責任。當金主提交假匯款憑證時,平台僅能依「用戶舉報制度」介入,缺乏強制驗證工具。
此外,多數平台伺服器設於香港或新加坡,資料保存期限短(多為30天),司法機關無法及時調閱。此種設計事實上強化了AI詐欺的可行性。
若要有效追訴,必須明確化平台的「金流驗證責任」,建立「AI生成內容稽核制度」,例如:

強制所有金主交易須通過具實名認證的金流系統;
對上傳之轉帳憑證進行自動AI防偽比對;
受害人可透過匿名仲裁系統提交證據。
第八章 國際法比較與跨國合作需求
歐美地區已開始將「AI偽造證據」納入刑事範疇。例如:
美國加州《Deepfake Accountability Act》(2023)規定,AI生成的金融證據若用於詐欺,可加重刑責。
歐盟《AI Act》要求所有生成式AI標註來源與生成過程,以利司法鑑識。
新加坡《Digital Evidence Regulation》允許法院要求AI模型原始演算法以供審查。
台灣若要追上國際趨勢,必須在《刑事訴訟法》中增訂「AI生成證據特別條款」,並建立與金融監管機構的資料互通協定。
第九章 政策建議與制度改革
建立AI取證中心
成立跨部會「AI數位鑑識中心」,整合警政、金管會與科技部資源,提供AI影像與文字鑑識服務。
強化金融防偽驗證機制
要求銀行App與第三方支付導入「不可竄改水印」及「區塊鏈交易驗證碼」,以確保轉帳證明的唯一性。
平台自律與用戶教育
包養平台應在用戶合約中明定「偽造匯款憑證視同詐欺行為」,並開設「防AI詐欺」教育頁面。
受害人保護與匿名報案制度
政府應設立性別暴力與灰色經濟詐欺的匿名報案機制,使受害人能在不揭露身分的前提下獲得法律協助。
AI透明標示法
推動立法要求生成式AI內容加註識別碼(watermark),並建立可查詢資料庫,作為日後司法鑑定依據。
第十章 結論:在數位幻象中重建法律真實
AI的進步帶來前所未有的便利,也製造了「真實崩解」的風險。包養金主利用AI偽造轉帳紀錄的行為,不僅是個別詐欺事件,更象徵法律體系對「數位真實性」的制度遲滯。
在AI時代,司法必須重新界定「證據的真實」與「行為的意圖」,並與科技治理同步發展。唯有建立跨國合作、強化技術鑑識與平台監管,方能使被AI掩蓋的受害者重新獲得法律的可見性與救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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